(科學技術部司發文 國科財字 [ 1998 ] 048號)
一、依據《實驗動物質量管理辦法》及《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管理 辦法》,為做好嚙齒類實驗動物的供種、引種工作,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國家嚙齒類實驗動物種子中心統一負責嚙齒類實驗動物的國外引種和國內供種工作。
三、國家嚙齒類種用動物的確定,由國家嚙齒類實驗動物種子中心提 出,科學技術部組織專家進行核查,對質量符合要求、有關數據資料 齊全的品種、品系予以確認。
四、國家嚙齒類實驗動物種子中心負責發布嚙齒類實驗動物供種名錄,包括動物品種、品系名稱,質量等級等,保證根據生產單位的
需要提供動物種子。保種范圍應通過國外引種、國內收集等不同方式,不斷增加和調整,以滿足我國實驗動物事業發展的需要。
五、引種和供種
1.引種申請
由生產繁殖單位向種子中心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擬引進的動物品種、品系、性別、數目、質量要求,以及供應時間等。引種單位應出具當地實驗動物管理部門核發的生產繁殖許可證明及相關文件。種子中心接受申請后應于10日內作出答復。
2.供種協議
由種子中心與引種單位簽定供種協議,內容包括:引入種子動物的品種、品系全稱,質量等級,數目,性別,費用(動物價格、包裝運輸費用等),供種時間、方式,雙方應承擔的責任、義務,質量爭議及仲裁等。協議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3.供種
向用戶發出動物種子時,種子中心應同時向用戶提供下列文件:
①裝箱單,包括動物品種、品系名稱(近交系動物的繁殖代數)、性別、數量、質量等級,包裝運輸方式,運出時間,責任人等。
②種子動物的近期質量檢測報告,包括半年內的微生物及寄生蟲質量檢測和一年以內的近交系動物遺傳質量檢測結果。
③種子動物的生物學特性資料,包括動物的繁殖性能、生長曲線、主要臟器系數、臨床血液生理生化指標及其它特性等。
4.動物質量異議及索賠
引種單位對種子中心提供的動物質量有異議時,應在動物到達之日起20日內向種子中心提出。經核實確系種子中心向用戶提供不合格的動物種子,造成用戶經濟損失的,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應予以賠償,并負責更換合格的動物種子。
國家實驗動物質量檢測中心負責對種子中心提供種用動物的質量進行仲裁檢測。
國家實驗動物主管部門是對種子中心履行供種協議爭議的最高仲裁機構。
六、引種單位所引進的動物種子,只限本單位生產繁殖使用,不能作為種子向其他單位供應。單位自行從國外引進的動物,應報種子中心備案,在確定為國家種用動物之前,只限本單位使用,不能向其他單位供種。
七、為了加強實驗動物質量標準化工作,引種單位在引進種用動物后,每年應向種子中心反饋動物的生產繁殖情況、質量狀況及使用情況的有關資料。一般情況下,用于繁殖的種用動物應根據具體情況,定期更換。
八、為了保證我國封閉群動物的遺傳異質性和基因多態性的相對穩定,由國家種子中心牽頭組織,建立我國封閉群動物重點生產繁殖單位的種群交換制度。各引種單位應通過有償提供或交換等方式,積極支持并參與這一工作。
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